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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

关于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国测成字〔20075号)和《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摘录如下。详情参见国家测绘局网站:

关于印发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http://www.sbsm.gov.cn/search.php?col=5&file=8040&search=true

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http://www.sbsm.gov.cn/search.php?col=32&file=8041&search=true

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http://www.sbsm.gov.cn/search.php?col=271&file=1874&search=true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要求

一、准予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属于测绘工作中国家□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事项,请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保密管理,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消除失泄密隐患,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

二、绝密级基础测绘成果,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管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成果,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三、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仅限于本单位范围内,按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下级或同级其他单位。

四、利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五、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发生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应按照《报告泄露国家秘密事件的规定》的要求,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并查处。

六、首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被许可使用的申请人应签署国家测绘局印发的《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七、准予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测绘成果资料保管单位应当与被许可使用的申请人签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提供使用许可协议。

(注:1、本要求附于准予使用决定书后,2、《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见附件九)

 


附件七: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用户代码

(由审批单位规定)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申请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代码

  

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人负责保密资料管理的机构或人员情况

机构名称

 

人员姓名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电子邮箱

 

出具证明函机关资料

机关名称

 

承办人姓名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的相关内容

使用目的

 

 

 

 

 

项目来源

 

成果资料

名称

 

种类、范围、精度及数量

 

申请人

承诺

一、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承诺的事项。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保密

管理机构

(或人员)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出具证明函

机关意见

出具证明函的机关指下列情况之一:

1、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2、申请人所属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单位司(局)级以上机构;

3、申请人所属军队或者武警部队的师级以上机构。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1、本申请表一式填写三份,报送申请一份,出具证明函机关存查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  2、本申请表可由国家测绘局网站下载。

 

(结合安徽省实际,出具证明函的机关为:1、申请人所在地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2、申请人所属省直机关或者县团级以上机构。)


附件八: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编号:   

                            

  兹介绍                               单位的                同志,前往贵单位办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审批手续,所填写的《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编号:    )内容属实。

特此证明。

     

      

      

      

      

                    (印章)

                    年     

      


附件九: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编号:    

为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保密,促进成果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使用单位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章确认。

一、本责任书所述“主管部门”为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单位;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所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基础测绘数据、信息、图件及相关技术资料等。

二、用户已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三、用户为基础测绘成果的直接使用者;用户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基础测绘成果。未经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基础测绘成果。用户若需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监督和销毁。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用户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须依法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基础测绘成果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测绘成果资料保密内部管理制度;经批准复制的秘密载体要进行编号与登记,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涉密计算机系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使用手续,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用户单位被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将基础测绘成果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五、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六、用户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并支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基础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

七、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此之前或之后领取的所有基础测绘成果,承诺按此责任书执行。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主管部门、用户存档备查。

 

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单位(签章)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单位(签章)

 

 

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

 

经手人(签字):                                            经手人(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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